约炮

约炮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025-07-0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鼓励广大师生员工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及智力创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科技创新活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合同法》等法律,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全校师生员工执行我校任务,或主要利用我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以下统称职务智力成果所形成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 校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主要是:所有权(归属权)使用权处置权主要包括许可使用(许可实施)、转让和作价投资入股(技术入股),收益权包括收益、分配、奖励等权利。

第五条 知识产权涉及到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属于国家秘密的,须按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规定管理和处理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研项目合同约定了保密义务的,各单位及相关项目研究人员须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严格遵守保密义务,预防泄密。科研项目合同未明确约定保密义务的,各单位及项目研究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护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利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 我校知识产权管理的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和上级机关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办法等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本校知识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本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 

(四)积极促进和规范管理本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 我校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管理规定;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签订、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

(六)协调解决本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七)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 

(八)组织开展本校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其他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校对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校名、校标和其他服务标记享有专用权。

第九条 我校一切职务智力成果,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以外,其对应权利均归学校。

形成职务智力成果的主要情形如下:

在完成校承担的政府项目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在完成校资助的项目或委派的工作(本职工作及非本职工作)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在完成其他单位(个人)委托校承担的项目或校与其它单位(个人)合作的项目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在籍学生、博士后及各类进修与合作研究人员在校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与研究工作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主要利用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仪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办公与试验场地及人员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教职工离退休、调离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校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其它应属于校的智力成果。

第十条 为完成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品,除第十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一条 主要利用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校享有。

第十二条 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己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三条 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校与该二级单位共有。共有知识产权的使用、处置等工作由校统筹管理,二级单位可以分享收益。

第十四条 在执行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校所有。

第十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处是我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部门,下设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设置专职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协调服务全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处对我校各部门、各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义务和权力。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单位、本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确定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

十九 涉及知识产权的科研合同,应当依据《合同法》等关法律规定,按照公平、合理、有偿的原则,兼顾权益保障和成果转化,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处置、利益分配等内容做出约定。

第二十条 对在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发明创造应当及时、有效地给予保护,对于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先申请专利,后发表论文,以保证发明创造能符合专利申请条件。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要加强对博士生、硕士生科技论文发表前的专利申请审查,凡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专利后发表论文。要鼓励博士生、硕士生学位论文的原创性研究,并及时申请相关专利。

科研工作完成后,项目(课题)组应当将申请知识产权涉及的实验记录、数据、代码、报告、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提交给校科学技术处归档。

第二十 教师、科技人员、学生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接受咨询等学术交流活动中,对属于保密的信息和技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制度严格保密。

第二十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教职员工在离开学校之前,承担或参与校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培训生、进修生等在毕业或结业之前,应当将在校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原始资料交给学校,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 转让、许可重大知识产权或以知识产权入股等科技成果转化,应参照《约炮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奖酬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鼓励专利技术及时转化实施。对具有国际市场前景并适合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国外专利。

第二十六条 申请的专利被授权后,申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通过登记后,学校可依法给予发明人、完成人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约炮 科研业绩奖励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对保护学校知识产权作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加强科研项目的原创性研究,提高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的产出率,并将知识产权的申请量和拥有量作为教师岗位聘任、业绩考核、职称评定、职称晋升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 校审核同意且属于校的职务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授权后学校连续支付六年年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后学校连续支付三年年费。

第二十九条 涉及知识产权成果转移转化,参照《约炮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明创造人员及所属单位进行奖励。校支持通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扩展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渠道。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 校所属约炮 、个人不得泄露校的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提供、使用、许可、转让校的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违反本规定,并使校权益受到损害的,应给予直接责任人校纪处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的发明创造应当申请而未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由此给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校发现个人为他人非法实施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条件的,应当予以制止。提供者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校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校其它制度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约炮 科学技术处。本办法未涉及的知识产权管理相关事宜将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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